□祁飛文志林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某公司經(jīng)白某介紹,從李某處購買價值5萬元的白酒,前期已直接向李某支付第一筆貨款3萬元。后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先向介紹人白某轉賬3000元并告知李某,在李某明確表示“不應把貨款付給白某”后,段某仍繼續(xù)向白某轉賬1.7萬元,累計向白某支付2萬元。
然而,李某以未收到剩余2萬元貨款為由將某公司訴至法院。某公司辯稱,白某是李某的員工,其收款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公司已付清全部貨款。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某公司在銷售清單中載明“欠付李某貨款”,可見其明知買賣合同相對人是李某;且某公司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白某是李某員工或構成表見代理,因此“向白某付款”不能視為向李某履行義務,判決某公司支付李某剩余2萬元貨款及利息。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商丘市中級法院二審期間,介紹人白某出庭作證,稱已將收取的2萬元中1萬元轉交給李某。但李某反駁,稱這筆1萬元是白某償還自身欠付的4158元消費款,而非轉交的貨款;白某認可欠付李某消費款,但主張金額僅2000余元,而非4158元。
該院進一步審查后明確兩大關鍵:一是某公司未能提供授權委托書、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證明李某曾委托白某收款或白某是其員工,白某也證實未獲李某發(fā)放工資,不存在有代理權的外觀;二是某公司明知出賣人是李某,首筆3萬元也是直接轉賬給李某,且在李某明確告知白某無權收款后,仍向白某支付1.7萬元,存在明顯過錯。
8月29日,商丘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某公司支付李某剩余貨款14158元及利息,并釋明:某公司轉給白某但未被轉交的部分貨款,可另行向白某主張權利。
法官說法
此案中,法官特別針對買受人作出法律提示:買賣交易中,買受人應嚴格按照約定,向出賣人或出賣人明確指定的對象支付貨款。
若不存在出賣人授權、出賣人未明確告知可向介紹人付款,且無法認定介紹人收款構成表見代理的情況,買受人擅自向介紹人支付貨款,不能視為履行了買賣合同的付款義務,可能面臨再次向出賣人支付貨款的風險。
免責聲明:凡本網(wǎng)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廣視網(wǎng)、駐馬店融媒、駐馬店網(wǎng)絡問政、掌上駐馬店、駐馬店頭條、駐馬店廣播電視臺)”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wǎng)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chuàng)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凡是本網(wǎng)原創(chuàng)的作品,拒絕任何不保留版權的轉載,如需轉載請標注來源并添加本文鏈接:http://www.blogvestidosde15.com/showinfo-124-365878-0.html,否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