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電動三輪車相比汽車具有成本低、易操作、輕快便捷等特點,廣泛存在于城市、郊區(qū)、農村地區(qū)??扇绻{駛電動三輪車出了意外,意外險理賠卻遇上了“煩心事”。近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鐵路運輸法院就審理這樣一起意外傷害保險糾紛案。
楊某某日??侩妱尤嗆嚦鲂?,某日在駕駛該車去田里干活途中不幸發(fā)生交通事故,不僅花了二十幾萬醫(yī)療費,經鑒定還構成傷殘,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因楊某某已年滿六十周歲,村委會告知其民政部門為本村六十周歲以上老人投保了意外險,楊某某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要求賠付醫(yī)療費及傷殘保險金。
可保險公司卻給出了“拒賠”答復,理由是:事故后交警部門對楊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進行鑒定,根據車輛質量、電動機功率、最高時速等數據,認定該車屬于“輕便摩托車”(機動車范疇),而楊某某并未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屬于“無證駕駛”,符合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情形。雙方協(xié)商無果,楊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事故發(fā)生在2024年10月29日,當時并無相關政策法規(guī)明確要求電動三輪車應當辦理機動車號牌,并注冊機動車信息,交警部門亦未要求駕駛電動三輪車的駕駛人考取機動車駕駛證,故楊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前對于無證駕駛電動三輪車并無主觀過錯。
雖交警部門依據車輛技術指標,將案涉電動三輪車鑒定為摩托車(機動車),但若僅以技術標準認定免責事項,既不符合現實生活中關于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實際,也有違保險“分散風險、填補損失”的核心宗旨,故不支持保險公司的拒賠主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現受益人楊某某與保險公司對于合同條款產生爭議,法院應做出對受益人楊某某有利的解釋,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楊某某醫(yī)療費5000元,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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