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20元消費未付款引起糾紛,一方稱買家惡意逃單、曝光照片辱罵泄憤,一方稱無心疏忽、補款后要求賣方賠禮道歉,當小矛盾撞上法律與誠信,如何區(qū)分過錯與惡意?又該如何理性維權?近日,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這起因20元未付款引發(fā)的糾紛。
2024年5月29日傍晚,范某帶著孩子在新鄭市閆某經營的炸雞店里購買了價值20元的食品。當日營業(yè)結束后,閆某核對賬目時發(fā)現了一筆未付款訂單,隨后調取了店內監(jiān)控,通過視頻中范某疑似兩次對準付款碼卻未收到付款的舉動,閆某認定范某存在故意逃單行為。聯想到此前店里多次發(fā)生逃單卻未追究,氣憤之余,閆某當晚便在兩個微信廣告群中發(fā)布了范某抱孩子購買炸雞的監(jiān)控照片截圖,并附上不當言論宣泄不滿。第二天早上,范某上班時從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和孩子的照片在微信群中被曝光的事,在查看支付消息確認未支付20元錢款后,立即通知丈夫補上了炸雞店的20元欠款。
但對于閆某的曝光行為,范某認為自己多次購買炸雞均付了款,這次自己抱著孩子一時忘記付款,而非故意逃單,閆某在微信群中曝光自己和孩子照片,不僅侵犯了自己和孩子的隱私,還讓其名譽受損,遂要求閆某在微信群中賠禮道歉。閆某隨后在其中一個微信群中發(fā)布了道歉,但由于被另一個微信群的群主移出群聊,未能在該群中發(fā)布道歉。范某覺得閆某道歉缺乏誠意,雙方為此多次溝通。然而在溝通過程中,雙方互不相讓,矛盾不斷升級,范某遂將閆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閆某停止侵害、澄清事實、刪除言論、賠禮道歉并支付其精神撫慰金1萬元及因該案產生的律師費等其他費用。
庭審過程中,范某表示自己僅僅是忘記付款,不是故意逃單,閆某在微信群曝光的照片和不當言語,使其在鄰里、同事間顏面盡失,名譽遭受嚴重損害。閆某則堅持認為,監(jiān)控中范某疑似兩次掃碼卻不付款是故意逃單,其發(fā)布信息只是為了找到范某履行義務,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考慮到范某已補付錢款,閆某也已經賠禮道歉,前期雙方溝通良好,均有消弭矛盾的意愿,承辦法官決定采用“背對背”調解方式化解此案。
經過法官釋法明理,雙方終于達成調解,閆某向范某出具書面道歉信,用真誠的文字表達歉意;范某則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約定再無任何爭議。這場由20元消費欠款引發(fā)的風波在法官的調解下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法官說法
界定無心之失與故意逃單,關鍵在于主觀意圖和行為表現。無心之失源于疏忽,消費者無逃避付款故意,發(fā)現未付款后會積極補款。而故意逃單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隱蔽、欺詐手段逃避支付。
遇到疑似無心之失的情況,商家應先嘗試溝通,禮貌詢問未付款原因,要求其補款,同時保留溝通記錄。若溝通無果,可查看店內監(jiān)控,收集消費證據,必要時報警,向警方提供監(jiān)控錄像、消費賬單等材料,由警方調解處理。若涉及金額較大,可通過民事訴訟追討款項。若懷疑是故意逃單,商家應第一時間收集證據,包括監(jiān)控視頻、消費小票、證人證言等,證明消費者存在消費行為及逃單事實。證據完備后,立即報警。逃單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警方會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逃單者進行處罰,如警告、罰款或拘留。
值得提醒的是,商家應注意在維權過程中不可采取過激行為,如限制消費者人身自由、暴力索款、曝光消費者隱私等,這些行為可能使自己從受害者變?yōu)榍謾喾?,要始終在法律框架內理性維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確保不觸碰法律紅線。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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