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心慈 作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原告向法院提交證據時將于己不利的聊天記錄進行了刪減,被被告當庭拆穿。法院將如何認定這一行為?原告將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近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對原告作出訓誡并罰款的司法懲戒決定,判令被告支付相應貨款。
某海產公司經營水產銷售業(yè)務。2021年12月起,喬先生陸續(xù)在該公司購買水產產品,雙方通過微信不定期對賬、催款、付款。后來,因喬先生未結清貨款,某海產公司將喬先生訴至寶山區(qū)法院,請求判令喬先生支付貨款。
某海產公司庭前向法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喬先生累計欠付貨款13萬余元,某海產公司多次催討,喬先生未曾提出異議,僅希望延長付款期限。某海產公司表示,喬先生對欠款金額均認可,僅因資金周轉困難而無力付款,雙方就案涉金額無爭議。
庭審中,被告喬先生辯稱,某海產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不實,其存在將微信聊天記錄部分內容進行刪減的行為。雙方微信對賬時,自己曾對一部分欠款提出過異議,并且還陸續(xù)通過微信向某海產公司支付貨款3萬余元,現在自己應僅欠某海產公司8萬余元貨款,并向法庭出示了雙方微信聊天全部記錄。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喬先生確實在微信聊天中對貨物的單價、重量、死亡率、免賠率等影響貨款金額的因素提出過異議,并支付過部分貨款。但原告某海產公司將上述內容及轉賬記錄均予以刪除,僅摘選了對其有利的部分作為證據提交。該行為是對影響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的重要證據進行有傾向的摘錄和刪減,屬于變造證據,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有必要對原告某海產公司的行為加以警示懲戒。
據此,寶山區(qū)法院依法對某海產公司作出訓誡并罰款的司法懲戒決定。決定作出后,某海產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上海二中院復議維持原決定。
對買賣合同糾紛,寶山區(qū)法院依據認定事實,扣除了喬先生所提異議中的合理部分,判令喬先生支付某海產公司貨款8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司法權威不容挑戰(zhàn),誠信底線不可逾越。當事人若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逃避責任,向法院提交虛假證據,不僅無法達成自身訴訟目的,還會受到相應懲處。
偽造證據是指行為人故意制造本不存在的虛假證據,而變造證據是指對已有的真實證據進行篡改、歪曲,使其喪失證明力或提供錯誤信息,誤導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知和判斷。司法實踐中,除刪減聊天記錄外,也存在模仿偽造他人簽名指印、篡改文書、變造機關公文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會根據情節(jié)輕重,作出罰款、拘留等處罰決定,甚至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在社交軟件盛行的當下,聊天記錄已成為一種常見的電子證據。當事人若要提交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應保證其內容的真實、完整,無刪減、摘錄情況。一方面,當事人需證明聊天對象的真實身份。另一方面,當事人需提供未經有傾向性刪減的完整副本,并當庭出示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以供法院核實審查。
偽造、變造證據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會直接沖擊法院查明事實的基礎,增加法院查明事實的難度,嚴重損害正常訴訟程序。當事人作為首要責任人,參加訴訟時切勿心存僥幸,應秉持誠信原則,仔細核實證據來源,向法院如實提交材料,對案件作如實陳述,依法維權。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堅決懲治失信訴訟行為,捍衛(wèi)司法權威。
法官在此鄭重提醒,訴訟參與人應遵守“證據三不原則”——不偽造、不隱瞞、不篡改,自覺成為司法權威的維護者,共同捍衛(wèi)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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