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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紛飛季,權責莫“雪藏”

時間:2025-12-19 16:11:51|來源:中國法院網|點擊量:392

雪花紛飛季,權責莫“雪藏”

——請收好這份雪天安全指南

雪花紛飛,銀裝素裹。紛飛的雪預示著年關將至,也讓冬季不止于凜冽的寒風,更暗藏著“滑倒摔傷”“天降冰柱”等風險。這看似偶然的“意外”,背后蘊含著著義務履行、過錯認定與責任劃分的法律邏輯。在公共道路、小區(qū)、私人區(qū)域等不同場景中,法律如同精準的尺子,衡量著各方主體的責任邊界。

  案例一:公共道路需清理,安全保障要盡責[參考案例:(2022)京0106民初6484號]

某日,雪后,吳某駕駛摩托車路過某路口時,車輪打滑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側翻,造成車輛接觸部位損壞,吳某受傷,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經查,事發(fā)路口系某養(yǎng)護中心管理養(yǎng)護范圍,事故發(fā)生時,該路口有結冰,事故發(fā)生前,路口居住的李某家院內曾經發(fā)生管道漏水,水流入路口。吳某起訴主張李某和某養(yǎng)護中心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某院內管道漏水流水至公共道路,系路面結冰的主要原因,其應當對吳某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吳某作為成年人在駕駛過程中亦應注意地面情況,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應負相應責任。某養(yǎng)護中心未能及時清理案涉道路、消除危險,應承擔相應責任。綜合案情,李某承擔60%的責任,某養(yǎng)護中心承擔20%的責任,吳某承擔20%的責任。

法官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公共道路作為社會公眾通行的核心載體,管理者負有的清雪除冰、設置警示等義務,是保障公眾出行安全的法定責任。本案中,某養(yǎng)護中心未能及時清雪除冰對于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故根據過錯情況,判決其承擔了20%的賠償責任。

需要提醒的是,雪天路面濕滑屬于可預見的客觀風險,管理者是否及時清雪清冰、撒布融雪劑,是否設置明顯警示標識,是否留存完整的作業(yè)記錄,直接關系到責任認定——若能舉證證明已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可依法減輕或免除責任;若存在拖延履職、措施不當等過錯,則需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同時,作為行人,心中亦要繃緊一根弦,莫要忘記自己對于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

 案例二:大雪預警需上心,失于防范自擔責[(2025)京03民終8634號]

某日大雪,政府發(fā)布了暴雪藍色預警信號,王某步行至某廣場時因路滑摔倒,造成多處骨折,遂起訴該區(qū)域管理者某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四萬余元。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查明,某公司在下雪后安排專門人員清掃,且路面上粘貼有相關提示,當日,政府曾多次發(fā)布減少外出等提醒。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摔倒當日北京市氣象臺發(fā)布暴雪藍色預警信號,事發(fā)當時為持續(xù)降雪,該客觀原因決定了某公司的清雪標準無法達到“落地即清”的嚴苛程度,某公司已證明安排專門人員清掃,且路面上粘貼有相關提示。王某本人對于當日北京市氣象臺暴雪藍色預警信號以及持續(xù)下雪狀態(tài)應系明知,對雪天出行存在跌墜受傷的危險可以預知,其應對自身不慎摔倒受傷承擔責任。最終,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法律規(guī)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該義務并非無限。本案中,某公司作為廣場管理者,在暴雪預警、持續(xù)降雪的客觀條件下,已安排專人清掃積雪并設置安全提示標識,舉證證明其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法律對管理者的清雪義務并非苛求“落地即清”,而是結合天氣預警等級、降雪強度等客觀因素綜合判斷,極端天氣下只要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即可免除責任。

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政府發(fā)布暴雪藍色預警且持續(xù)降雪,對雪天出行的跌墜風險應當預知,卻仍選擇非必要外出,未對自身安全盡到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其疏忽是損害發(fā)生的直接原因,相應后果應自行承擔。

 案例三:雪落小區(qū)需清掃,物業(yè)失職需賠償[(2023)京02民終15181號]

白某系某小區(qū)住戶,某公司為該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公司。某日,白某在進入所在樓棟單元門時因地面積雪、結冰滑倒,造成骨折傷情。白某訴至法院主張某公司賠償損失六萬余元。案件審理中,法院查明,此前連續(xù)幾天均為雨雪天氣。某公司雖清掃積雪,但間隔時間較長。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作為小區(qū)的物業(yè)服務單位,對小區(qū)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雨雪天氣可能導致的安全隱患增加有所預見。白某的摔傷與某物業(yè)未能及時、妥善處理單元門口路面的積雪、冰面等情況有關,某物業(yè)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案涉事故發(fā)生當日及之前數日均為雨雪天氣,由此導致的路面冰滑等應屬常識,白某在出入單元門時,未審慎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自身滑到摔傷亦存在過錯。某公司、白某應各承擔50%的責任。

法官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擴大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物業(yè)公司作為小區(qū)物業(yè)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清理小區(qū)內公共通道的積雪,或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未能充分履行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業(yè)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業(yè)主往往也經常忽略其本身的注意義務,在此情況下業(yè)主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四:私域防滑已盡責,行人失慎自擔損[(2023)京01民終3810號]

某日,李某路過王某家門口遭遇雪滑摔倒,造成左手骨折。王某系位于某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利人。事發(fā)時,王某因降雪在地磚通道上鋪設地毯以防人員滑倒,該地毯未覆蓋全部地磚通道。李某認為王某未及時清理雪地、冰塊,未做好防滑工作,要求王某賠償損失8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因下雪在地磚通道上鋪設地毯以防人員摔倒,李某摔倒原因是下雪后路面濕滑造成的,其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系損害產生原因,王某對此并無責任,最終駁回了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侵權責任的成立需以行為人存在過錯為前提,而安全保障義務的適用范圍應限于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私人管理區(qū)域的管理者無強制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王某的宅基地通道屬于私人管理區(qū)域,并非向不特定公眾開放的公共場所,王某不負有法定清雪義務。其在雪后已鋪設地毯采取防滑措施,已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雪后路面濕滑存在通行風險,卻未充分履行謹慎觀察、安全通行的注意義務,其自身疏忽是損害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應自行承擔后果。

案例五:在崗履職不慎滑,依規(guī)認定屬工傷[(2021)京03行終350號]

李某系某公司員工,某日雪后,上班期間外出跑業(yè)務,因下雪結冰滑倒受傷,造成左側橈骨小頭骨折。后,李某向區(qū)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區(qū)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向某公司送達。某公司不服,向市人社局提出復議。后市人社局作出《復議決定書》,維持工傷認定。某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及《復議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李某上班期間因工滑到摔傷,應當屬于工傷,人社局認定具有依據,最終,駁回了某公司的請求。

法官釋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是對工傷認定中“工作場所”的延伸保護,核心是保障職工因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執(zhí)行工作任務期間的勞動安全。它不局限于固定工作場所,只要是因工外出的合理范疇,且傷害和工作相關,或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就可認定工傷,且認定時不強調責任劃分,除非是職工個人無關活動導致傷害。本案中,李某系在履行工作任務期間滑到摔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因自身原因發(fā)生滑到摔傷,則并不構成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工傷。該規(guī)定對上下班途中認定工傷的標準進行了限定,一是要非本人主要責任,另一個是交通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自身原因滑到顯然不符合該兩個條件。

案例六:室外結冰需留意,天降“橫禍”要擔責[(2023)吉0281民初1587號]

某日雪后,崔某在飲品店鋪門前地面除冰時,被該門店上方4層樓檐懸掛的大冰柱墜落頭頂部昏迷在地,造成十級傷殘。經查,冰柱系李某太陽能熱水器漏水外溢至樓檐并逐層外檐流下結冰所致。事發(fā)當天,曾有業(yè)主向物業(yè)公司反映過房檐結冰問題,物業(yè)公司在事發(fā)后方在結冰位置張貼警示標識,但未及時清理。崔某訴至法院主張李某和物業(y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使用的熱水器漏水直至結冰,李某未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理,導致冰柱墜落造成崔某受傷,李某存在過錯,應當對崔某受傷承擔責任。崔某清理門店前的結冰路面時,明知樓上房檐結冰,卻未作任何防護措施,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某物業(yè)公司對所轄小區(qū)具有管理義務,其在已接到居民反映的情況下未及時對結冰位置進行清理,存在一定的過錯。最終認定,崔某自身承擔30%責任,李某承擔40%責任,物業(yè)公司承擔30%責任。

法官釋法: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李某對于自家懸掛在外的熱水器應負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尤其在極端天氣時,更應及時查看以確保無故障發(fā)生,怠于排除危險亦可能承擔責任。下雪后冰凌墜落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在此情況下進行清雪除冰時,不要心懷僥幸心理,應做好防護措施,謹慎作業(yè)。

雪景雖美,安全更貴。多一份謹慎就少一份危險,為了避免出現(xiàn)糾紛,請大家查收以下這份雪天出行安全與維權指引:

(一)出行者注意義務

1.注意出行安全,穿戴防滑鞋具,在出入口、斜坡等易滑區(qū)域小步慢行,避免急行或奔跑。

2.優(yōu)先選擇已清雪除冰或鋪設防滑設施的通行路徑,不得貪圖便捷踩踏積雪、結冰路面,避開樓宇下方可能存在冰凌墜落的風險區(qū)域。

(二)管理者安全保障義務

1.及時履行清雪除冰義務,雪后第一時間組織清掃公共通行區(qū)域積雪,采取撒布融雪劑等除冰措施,消除通行隱患。

2.在易滑路段、臺階等區(qū)域,設置“小心地滑”等醒目警示標識,高風險區(qū)域可采取拉設警戒線等隔離防護措施。

3.在樓宇入口、樓梯口等關鍵位置鋪設防滑墊,強化安全保障;同步留存清雪記錄、現(xiàn)場影像等履職證據。

4.對于私家窗臺、陽臺等區(qū)域,亦應多加注意,如有發(fā)現(xiàn)冰凌存在,應及時自行排除或通知物業(yè)管理人以及時消除風險隱患。

(三)維權要點

1.事發(fā)后即時固定證據,拍攝現(xiàn)場積雪結冰情況、警示及防滑設施設置狀況,申請調取并保存監(jiān)控錄像。

2.及時就醫(yī)診療,妥善保管病歷、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用票據等索賠憑證。

3.與責任方協(xié)商賠償事宜,或向調解組織尋求調解,協(xié)商及調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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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責任編輯 / 詹云清

  • 審核 / 李俊杰 劉曉明
  • 終審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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