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到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商品,要求退款并主張懲罰性賠償,既是維護自身權利,也能促進市場秩序良性發(fā)展。但如果有人購買化妝品并使用后,又以標簽問題為由主張十倍賠償,且已提起十幾起類似訴訟,還能獲得支持嗎?近日,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某日,王某在甲公司購買了某知名品牌面霜11件,每件單價59.9元,總計消費658.9元。三個月后,王某把甲公司訴至法院,主張上述化妝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甲公司退還購物款并十倍賠償6589元。
王某提交的商品實物和照片顯示,這些化妝品只有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批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沒有外包裝,未標注實際生產加工地、生產者名稱及地址、全成分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等信息。
甲公司表示,幾瓶面霜沒有標簽,是因為運輸過程中紙質外殼包裝受損,所以打折銷售,其他同類型產品都有標簽,價格都是100多元一件。
不過,當法官要求王某拿出這11瓶面霜時,他卻說其中5瓶已經用完并且把罐子丟掉了,只能提供剩余的6罐。
此外,法官檢索發(fā)現(xiàn),王某在北京法院提起的類案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已達18件之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甲公司向王某出售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化妝品,是否應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一)化妝品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十倍賠償”嗎?
生活中被消費者熟知的“假一賠十”,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其中第十五條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guī)定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本案中,王某所購買的并非食品,而是化妝品。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品等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推薦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guī)定。”因此,因消費者與化妝品的銷售者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可參照適用十倍賠償?shù)南嚓P規(guī)定。
(二)標簽瑕疵是否應當“十倍賠償”?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化妝品標識不得與化妝品包裝物(容器)分離;化妝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化妝品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上;化妝品有說明書的應當隨附于產品最小銷售單元(包裝)內。
本案中,甲公司銷售的化妝品缺乏外包裝及產地、成分等信息,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屬于瑕疵商品,應當向王某退款。
但王某關于十倍賠償?shù)脑V求不應獲得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購買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食品的標簽、說明書雖存在瑕疵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規(guī)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化妝品參照適用該規(guī)定。根據該規(guī)定,一方面,標簽瑕疵與不符合安全標準并非同一概念,但王某明知案涉化妝品包裝存在問題,卻仍然使用了5瓶,也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來證實自身受到實際損害,不能認定該瑕疵會對安全性造成影響。
另一方面,涉案商品的標注雖有缺陷,但從王某的訴訟情況來看,他多次購買存在缺陷的化妝品、食品等商品,并據以提出多起訴訟,說明他對化妝品缺陷的認知能力高于一般消費者,本案中的標注缺陷并沒有對王某造成安全使用的誤導。故對王某要求十倍賠償?shù)脑V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甲公司退還王某剩余6瓶化妝品對應的購物款359.4元,未支持十倍賠償。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對消費者而言,購買商品時需留意產品標識的完整性與合規(guī)性,若發(fā)現(xiàn)標識缺失、虛假標注或與實際商品不符等問題,務必妥善留存購物發(fā)票、電子支付憑證、商品照片及溝通記錄等材料,作為維權依據。注意根據商品是否實際存在質量安全問題,選擇退貨退款還是十倍賠償。
對經營者而言,銷售商品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保產品標識完整、準確、規(guī)范,不得存在隱瞞信息、虛假標注、誤導消費者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建立健全商品進貨查驗制度,對上架商品的標識進行嚴格審核,及時排查并更換標識不規(guī)范的商品,從源頭避免因標識問題引發(fā)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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